2025-04-17 10:49:49
退伍后,我第一次动健身的念头,是在三四年前的一个冬天。
那会儿正在办内蒙老匡的案子,住在平煤宾馆的招待所里,窗外寒风凛冽,房间内倒是温暖如春。我刚吃完内蒙的优质牛羊肉涮锅,一肚子羊油消化不动,甚至能感觉到油正顺着血管向四肢百骸蔓延,与我体内早已堆积如山的脂肪合流。
我再也坐不住了,就是现在。
我从床上爬起来,在地上硬撑着做了十个俯卧撑,并立下 flag,坚持以后要每天都做上十来个俯卧撑。那时候我的目标就已经相当现实,知道自己永远不可能成为施瓦辛格史泰龙那样的肌肉硬汉,只求每天能做上几个,维持住肌肉含量,就够烧高香了。
但根本也没坚持多久。人的惰性就像个无底洞,我懒起来的时候,简直连起床吃饭都不想,更别说费劲巴拉去做俯卧撑了。哪怕后来我受类心灵鸡汤读物《微习惯》的影响,将目标降到了卑微的每天一个,只要象征性打个卯就算完事儿的程度,也依旧没能坚持下来。
顺便说一句,《微习惯》虽然很心灵鸡汤,但理论大致还是正确的。他的核心思想是,对于某项打算长期坚持的行动,一定不能把目标定的太高。就比如做俯卧撑,你把目标定到每天一百个,看着很美好,决心也很大,但往往是冲劲猛后劲乏,能坚持一个星期都算牛逼。应该把目标定的小之又小,比如每天只定一个。这样就不会给你带来太大的心理负担,毕竟只要抽出三秒钟,趴下去,撑一下,再站起来,今天的任务就算完成了。更重要的是,任何人都不可避免会有懈怠的时候,把目标定的渺小一点,能最大限度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至于断了打卡。对于已经坚持了很久的事儿,突然断了打卡,那种心理打击非常沉重。我一次出差,断了即将拿到的连续阅读 2000 天微信阅读徽章打卡,断的原因还不是因为没读,而是火车上读后到宾馆忘了联网同步,令我 emo 了好久。这个徽章直到现在还没拿到……
前几天,吴女士——结案多年久未联系的一个客户,到河南来探监她坐牢的丈夫,顺路给我打了个电话。她一耳便听出了我的疲惫,闲聊几句后劝我:“哎呀我看你还是别干律师了,这律师我看也没啥干头,随便整点小生意都比这强。”
律师是桩很消耗人的差事儿。这个客户之所以对我说这样的话,是因为当年她就是我的最大“消耗源”之一。在她老公出事儿之前,她是一个全职家庭主妇。这样的客户常常令律师爱恨交加。爱的是她们往往很好成交,愿意在律师身上花钱。恨的是她们突然失去了生活的全部依托,往往把律师当成唯一的救命稻草,会经常性的侵入律师的个人空间。
我在被她消磨到最接近崩溃忍无可忍的时刻,郑重地建议她去找份工作。当然少不了一大堆冠冕堂皇“为你好”的理由,什么生活还要继续啦,孩子还要照顾啦,给老公打官司跑事儿也要用钱啦,但最根源的考虑还是为我自己,她找到工作,有了事情做,精神有了寄托,我的压力才能减小一些。
那会儿她已经将近四十,比我年龄还要长上几岁。又没有什么工作经验,还独自拉扯着俩孩子,想跟刚毕业的小姑娘们竞争,简直是门儿都没有。但天无绝人之路,打工不行,我就自己当老板。
没成想,这个江浙沪独生女倒还真是块做生意的材料,比她那不争气的苏北老公强完了。没二年时间,生意搞得风生水起,虽然不是什么大生意,只是做些临期零食饮料的小买卖,但架不住人家赛道选的好,正好迎合了经济衰退消费降级的基本面。
她倒不是第一次跟我说“别干律师了”这样的话了,自打她的生意步入正轨,便常来反向洗脑我,让我也找门生意做做。我很羡慕她的状态,她从某种程度上证明了,男人对于女人来说并非必需品,除了协助生育以外,对家庭是可有可无的。
我跟她毕竟基因不同,我祖上种了上千年的地,继承下来的全是种地基因,骨子里排斥任何有风险的活动。当个不拿工资的个体户律师,已经时常令我有惴惴不安之感,更遑论自己去当老板做生意。
人无法想象自己没有经历过的事物,我常常在脑海中畅想,在郑州当打工仔肯定是行不通了,若是也像吴女士那样,找门儿小生意做做,会不会现在整个状态会好上一些呢?
但转念又一想,大约老板也不是那么好当的。毕竟古语有云:“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
当个体户律师,还只是用管好自己一亩三分地,偶尔不高兴了还能耍耍小性子,大不了飞个单便是。当了老板,要操心的事儿可就多了,就不说对外,从我代理过的几场劳动争议诉讼经验来看,光是整天跟现在的 00 后新生代员工斗智斗勇,就够喝上一壶的了。
可能我就是命不够硬,扛不住太多因果,所以几年律师当下来,竟有气若游丝,奄奄一息之感。
清明节去爬云台山,上山时还好,社畜们的身体素质半斤八两,谁也别嫌弃谁。但凡石阶有个小转角,都挤满了满头大汗张着大嘴贪婪呼吸的城里人。下山时,我的极度虚弱才体现出来,双腿抖如筛糠,几乎支撑不住身体的重量,最后只得放弃徒步的念头,转而坐了缆车下行。
回来后,反思了很久。
不管给自己找什么借口,运动量严重不足是铁一样的事实。目前唯有外地出差时,能多走上几步路,便算得上是运动量较大的一天了。
对于已经步入中年的我来说,单纯的轻微有氧运动,已经不足以阻止肌肉流失,保持足够的肌肉含量,下山时双腿抖如筛糠,便不难理解了。
昨天,再次下定决心,重启力量训练。
以我现在的弱鸡水平,健身房肯定是不用去了,能把徒手自重训练坚持住,就算大大的成功了。
昨天共做了五个俯卧撑,十个深蹲。
深蹲还好,毕竟我自重大,双腿早已习惯了“负重前行”,区区五个俯卧撑几乎要了我的老命,从第一次下沉开始,两条胳膊便像连了电一样,高频振动。咬紧牙关,直撑得脸上青筋暴露,才勉强完成。今早起来,两条胳膊竟像灌了铅一样沉重。
再来豁着老脸立个 flag,每天保底五个俯卧撑,务必要像每日码字一样,长期坚持下去。
80后刑事律师的办案手记,专注无罪辩护,反抗者的灵魂从未远去。联系方式:[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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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5 22:42:08
京汉区人民法院并京汉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认为,鉴于庭审中出现的新情况,本案已不具备继续审理的现实条件,应当先行中止审理,就陈丹当庭揭发所遗漏重要同案犯张明的涉案情况及刘丽与孙然间经济纠纷情况等问题进行补充侦查,并待补充侦查终结后,再行恢复审理。
详述如下:
陈丹涉嫌诈骗罪一案,于4月1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陈丹补充供述了同案犯张明涉案的具体情况并就刘丽与孙然二人间存在大额经济纠纷可能错误载入其本人犯罪数额中的情况进行了补充辩解。
其所供述及辩解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微信账号“缘分”(即冒充“张震”身份的微信账号)系张明控制使用。
二是手机号“150XXXX9067”(即冒充“副市长”身份的手机号),同样系张明控制使用,其虽然也操作这个手机号,但相关聊天内容,均系张明授意。
三是本案涉案款项去向,有500余万元,通过转账或现金交付的方式,流向了张明。
四是孙然与刘丽间存在经济纠纷,孙然曾向刘丽借款80万元,因孙然银行账户被法院查封,该笔款由刘丽直接转给陈丹,陈丹随后将钱转交给孙然。但该80万元,目前也被计入了其本人的诈骗数额,与事实不符。
五是其在京汉分局办案民警办公室内,通过微信转账,向一女性工作人员转款10万余元。当时办案民警称,该十万余元系退赃。但目前的卷宗材料内,未见到该笔款项的具体去向及最终性质认定。
陈丹所供述的第一、第二、第三项内容,关系到本案是否遗漏重要同案犯张明的重大认定以及关系到能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修复社会关系,实现良好的办案效果。
张明是否涉案,涉案程度多深,是查清陈丹涉案程度,理清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
若陈丹当庭供述属实,本案无论从犯意发起,还是犯罪实施,直到最后赃款分配,张明都当之无愧居于主导、操控地位。陈丹极有可能只是被张明操控利用而被动参与犯罪的从犯。
此外,根据陈丹的供述,本案绝大部分涉案款,都流向了张明。只有查明张明涉案情况,追回涉案赃款,才能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损失,修复社会关系,实现良好的办案效果。
陈丹所辩解的第四项内容,关系到本案具体涉案金额能否查清的问题。,目前起诉书认定涉案金额的方式过于简单粗暴,只是将孙然与刘丽二人与陈丹之间发生的经济往来,进行了简单的对账加总,而后将其差额作为涉案金额指控。
这种计算方式,没有考虑孙然与刘丽二人与陈丹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案件无关的其他经济往来,也没有考虑孙然与刘丽之间通过陈丹发生的经济往来。
若陈丹当庭辩解属实,则孙然经陈丹向刘丽借款的80万元,显然不应当计入陈丹的犯罪金额。
更重要的是,这反映出起诉书指控逻辑的重大漏洞。对侵财类犯罪的指控,查清具体犯罪数额,是最起码的证据要求。起诉书仅以900余万元的约数指控,是对刑事诉讼证据标准的严重背离。
陈丹所辩解的第五项内容,很有可能关系到办案人员的纪律作风问题。我个人无条件相信我们的公安干警能够严守办案纪律。但从辩护人履职的角度,目前卷宗中确实没有关于陈丹所述该笔款项去向的相关材料。希望通过此次补查,就该笔款项去向问题一并进行说明,以打消陈丹本人及其家属对办案人员的疑虑。
此外,从辩护人的角度,本人依旧认为,起诉书将刘丽列为被害人,是不妥当且突破刑诉法授权的。
辩护人对刘丽的遭遇深表同情,同时对刘丽案发后积极筹款退赔被害人的行为表示由衷赞赏。
但道德判断不能代替法律判断。诈骗罪中的被害人,是指其本人财产性权益因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直接损失的人。
刘丽虽然在案发后用个人财产退还被害人,其代理人认为,也可以扩大理解为遭受了“财产损失”,但辩护人认为,这个“财产损失”,其内涵决不能等同于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
刘丽本人,并没有请托过任何事项,也没有向陈丹交付过任何个人自有资金。其本人,没有因陈丹的诈骗行为遭受直接物质损失,不符合刑法中被害人的认定条件。
另一方面,本案中众多因办理请托事项而遭受财产损失的真正被害人,则因起诉书的错误认定,而被阻隔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外,相当于被剥夺了维权路径。
在民事诉讼当中,一方当事人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进行“借名诉讼”,但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身份,是一项与自然人身份严格绑定的诉讼权利,目前刑事诉讼法体系中,没有任何关于被害人借名诉讼的授权性规定。起诉书将刘丽单独列为被害人,代表其余人员参加诉讼,事实上突破了法律授权,违反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法理。
希望通过此次补查,也能将被害人身份认定问题,予以一并解决。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鉴于庭审中出现的新情况,本案已不具备继续审理的现实条件,应当先行中止审理,就陈丹当庭揭发所遗漏重要同案犯张明的涉案情况及刘丽与孙然间经济纠纷情况等问题进行补充侦查,并待补充侦查终结后,再行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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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4 20:43:52
两会期间,忘了在哪看到一则新闻,说有人大代表提议,要工厂里的“机器人”也交社保。
新闻一出,网络立即一片哗然。
民间一直以来都有这样一种声音,认为社保是一种“税”。这种“税”既增加了企业负担,也减少了劳动者实际到手收入。
对于现代社保制度,他们也有不同的看法,认为现代社保制度是一项不可持续的制度,它建立在经济持续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增长的假设之上。而这个假设本身,很有可能是错误的。这种质疑的声音不仅仅针对我国的社保制度,而是对全世界所有国家现行的社保制度都提出了同样的质疑。
前段时间,以刘强东主导的京东为首,发出了“算法不能成为压榨底层兄弟工具”的时代强音,同样引出了同样的质疑声音。
质疑的理由千奇百怪,但归根结底,并没有在前人的基础上更进一步,还是加重企业负担,减少劳动者到手收入,这样的老调重弹。
只不过,质疑的烈度远较之前为甚,直接表达了对社保基金蛋糕分配的不满。比如有声音直接称:“那些每月领一两万甚至更高退休金的人,当初交社保了吗?是不是现在社保池子没钱了,才想起外卖员小哥来了?”更有甚者,更加直言不讳:“不是外卖小哥需要社保,而是社保需要外卖小哥。”
在这种社会普遍思潮下,人大代表此言一出,会遭受何样的网络质疑,可想而知。
手伸到人身上还不够,现在连机器人也不愿放过了?
对于这样质疑的声音,不能一味苛责求全。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是全人类对自身命运的一项全新探索,至今不过百余年历史,就连顶层设计者们对这项制度,也是边探索边建设,边学习边推进。
要理解人大提议背后的深层次考量,就要首先结合人类,或者指代的更明确一点,“智人”现在所面临的生存现状。
小米的汽车工厂,如今年产量已经逼近40万台,但整个工厂系统只有2000人。整个工厂流水线,几乎完全不需要“智人”手工操作。工厂车间甚至都不用开灯,是名副其实的“黑灯工厂”。
可以这么说,智人正大步迈向彻底沦为“无用之物”的文明发展“奇点”。
不管是流水线打螺丝的蓝领工人,还是办公室做PPT的白领员工,都正在已他们自己都无法想象、不曾预料的速度加速被科技取代,被时代抛弃。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必须相匹配,过于发达的生产力,需要更先进的生产关系与之匹配。否则,落后的生产关系也必将反过来拖累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小米的黑灯工厂一年能产接近四十万辆汽车,而且产能还在以肉眼可见的速度爬坡,却只解决了2000人的就业。
哪怕这两千人各个年入百万,他们的消费能力全部释放出来,也最多不过能消化掉2000辆su7 ultra的产能。
随着科技的进一步发展,黑灯工厂会越来越多,智人历史上从未出现过的,无法从历史中习得任何经验的一幕将出现:一方面社会能够提供的有效就业越来越少,另一方面,社会有效就业越少,社会生产力反而越高。
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生产力的提高有一个先决条件,那就是必须要有有效的需求拉动。
工厂生产出来的产品有销路,资本才能赚取利润,资本家才愿意投资,工人才有工作岗位。工人有工作,才能赚取工资,工厂生产出来的产品才有销路。整个经济循环才能打通。
中学政治课本上讲述过一个美国大萧条期间的故事,并以此为例批判资本主义制度。
寒冬,又冷又饿的小男孩问矿工父亲:为什么家里不买些煤来取暖?
父亲答,因为工厂倒闭,自己失业了,没有钱买煤。
小男孩又问,为什么工厂会倒闭?
父亲答,因为煤生产的太多了。
我在整个中学时期,都完全不能理解这个故事。弄懂故事背后的蕴含的经济规律已经要到大学上经济学课程的时候,而理解其更深刻的哲学内涵,则要等到后来又读研究生专攻马克思主义的时候了。
出于这样或那样的复杂原因,现在谁要是在公开场合一板一眼严肃的谈论马克思主义,仿佛谁就是食古不化的疯子一般。
但事实上,美国大萧条,正是资本主义制度内生矛盾的一次“小爆发”,而美国走出大萧条的应对措施,也完全是社会主义式的。
国内的教科书,提起美国如何在罗斯福领导下开展新政,往往只会介绍其进行大基建,拆分资本寡头,至多再提一嘴二战“及时”爆发,为美国国内的巨大产能找到了释放途径,但对于罗斯福新政的“社会主义改造”部分,往往讳莫如深,无人提及。
我前段时间通读了《炉边谈话》,该书收录了罗斯福总统在就任期间通过广播向全美的发表的一系列30余次演讲,其中近三分之一的演讲,均涉及到大萧条期间的国内政策应对。
罗斯福的经济政策,大体上可以概括为“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手抓创造基础就业岗位,这也是国内教科书上进行了通识教育的部分,兴修水利,大搞基建;另一手抓防内卷,通过制定法令,强行推进八小时工作制,改善工人阶级福利待遇。
很多人看今天的美国人自由散漫,就想当然认为他们“自古以来”便是如此。其实这种刻板印象大错特错,美国在资本主义早期的黄金时代中,人民的工作热情(内卷程度)远超今天中国的996、007福报社畜。国内最起码还没有出现大范围的童工,而在大萧条前夕的美国,有近175万名16岁以下的儿童在工作,一些儿童甚至从6、7岁就开始打螺丝。资本家热衷于雇佣童工,因为童工的“性价比”更高,能创造更大的利润。而童工们的家庭,也正等着童工挣回家去的“救命钱”。
虽然我经常口头戏谑“工贼”,但劳动者无序内卷现象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原子化的个体在资本面前缺乏议价能力,最终只能被资本逐个击破,陷入“你不干有的是人干”的互害怪圈。罗斯福的新政,一方面通过政府法令,另一方面通过对工会赋权,改变了劳动者面对资本家单打独斗的被动局面,为劳动者在资本家面前拥有议价权铺就了道路。
罗斯福总统号召美国不要加班,因为与其让两个人加班干三个人的活,不如让三个人都充分就业。多一份就业,就能让多一个家庭体面的生活下去。多一份就业,你所生产出来的产品才有人购买。才不会陷入商品价格虽然一落千丈,但市场上已经没有人有钱消费的荒诞泥淖。最超出我认知的是,直到二战初期,美国开始全面爆产能之际,罗斯福依旧在号召美国人民不要加班,以便将工作机会留给更多的人。
今天的世界,正在一场烈度远超美国大萧条的经济危机前夜。这次危机,很可能将是决定智人未来命运的一次危机。罗斯福时代,生产力的维系与发展,至少还依赖无数个普通个体的辛勤劳动。也正因为此,深处金字塔基的普罗大众,才获得了那么丁点儿“统战价值”。最终美国通过对自身制度的有限社会主义修正,成功度过了危机,智人也随之整体迎来了战后黄金时代,享受了半个多世纪由基础科技发展所带来的生产力飞跃红利。
然而今日,智人似乎正在迎来被自己亲手埋葬的命运。如果生产力的维系与发展不再以最大多数人的必要劳动为先决条件,智人社会当前的经济运转体系,毫无疑问将不可避免的走向彻底崩溃。
道理很简单,近一个世纪前的罗斯福已经说的很明白。
每个人都同时具备“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双重身份。只有当市场上存在足够的适格消费者时,你作为生产者的努力才有价值。否则,就必将陷入煤产得越多,价钱就越低,价钱越低,反而越没有人能买起的怪圈。
机器人是创造了巨大的生产力,但这是以数以万计十万计百万计的产业工人失去工作丧失收入来源为代价达成的。
短期来看,资本能够从这个看似“产业升级”的过程中获利,但站在全社会角度看,这种获利绝不会是可持续的良性发展。
之所以现在还能够获利,是因为市场上还有足够的存量消费能力。机器全面取代人力,已经是一个不可能被逆转的历史趋势。这种取代会以我们每个人想象不到的速度,取代绝大多数有效就业岗位。当社会上的存量消费能力消耗殆尽之际,请问,你黑灯工厂造的汽车还能卖给谁?
我们很可能已经正站在文明的十字路口。
智人社会必须创造出一套能够维系经济有效循环的新制度,刻不容缓。如果不能“创造”出机器价值向人类进行有效转移的社会制度,那整个智人社会都将很快走向彻底崩溃。
智人的命运,究竟是像马克思所描述的共产主义社会那样,过上物质极大丰富,人人都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实现全面而自由发展的生活,还是像《the matrix》(电影,中文名《黑客帝国》,这个中文译名可能很叫座,但完全无法体现电影对智人命运的哲学思考,所以我列上英文名)里那样,沦为被机器奴役的“算力芯片”,很可能最终取决于,究竟是人能够驾驭机器,还是机器最终反过来奴役了人类。
能问出“机器人该不该社保“这个问题,我认为是一个好的开始,它是我们探索新的社会分配制度,成功驾驭机器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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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14:50:03
警察邢志强改判了。
从原来的犯故意杀人罪判无期徒刑,大幅减刑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为四年有期徒刑。
根据新京报的报道,1995年某日傍晚,邢志强与朋友携带一非制式步枪到水库旁射击,看到被害人孟永清骑摩托车路过,认为孟的摩托车可能是盗窃所得而上前拦截。二人发生争执,邢志强被孟永清持刀刺伤,邢志强开枪射击孟永清背部。孟永清被击中后摔倒并逃跑,躲藏两天后就医,抢救无效死亡。(https://mp.weixin.qq.com/s/W7Z3--Czvir1lOthUu4nHA)
# 案件之所以大幅改判,主要因为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根据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认定邢志强之行为具有相当的履职正当性,是在履行公务。包括韩旭在内的很多大咖为此站台,称:法院的此次判决结果是警察在执行公务时的尺度导向,不应该判得太重,否则以后警察可能不敢为了我们的公共安全去维护社会秩序,既要给他们适度的空间,同时也不能限制太死了。
二是被害人孟永清的身份特殊,其是服刑人员,案发时一个因患腰椎间盘突出请假回家治疗。邢志强自我辩解时称,听说有个叫“小黑头”的犯人越狱脱逃,而这个孟永清就是跟“小黑头”一伙的,这更加让他坚定了孟永清“有问题”的判断。但该辩解并未经依法查实,判决书记载:经审理查明,在案证据未证实孟永清曾帮助任永利(“小黑头”)脱逃,也未证实案发时公安机关布置过抓捕孟永清的任务。
三是邢志强存在正当防卫情节。早在案发当年的1995年,邢志强所在的公安局就出具了一份红头文件,载明:孟永清刺伤我局干警邢志强案已侦查终结,邢志强在实施盘查、追捕孟永清过程中的全部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诡异的是,当年已经侦查终结的全部卷宗材料早已不翼而飞,本案所有的口供都是在近三十年后补录的。
四是孟永清之死亡与邢志强开枪射击间的因果关系不唯一。孟永清中枪后,没有第一时间到医院治疗,而是自行用玻璃碎片取出体内弹头,进而导致继发感染。孟永清异常的就医处理,不仅扰乱了因果关系,同时还放大了其本身行迹高度可疑的怀疑,某种程度上加强印证了邢志强关于自己开枪行为正当性的辩解。
五是孟永清方没有“苦主”,原被告双方力量对比严重不均衡。我这里之所以采“原被告”的说法,就是取其老百姓所通常理解的本意。检察院虽然代表国家进行公诉,但其与直接发起形式控告的“苦主”在实际立场上有很微妙的区别。一些因民间纠纷而引起的刑事案件中,常见公诉人照本宣科念完起诉书便“原地躺平”,而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义愤填膺慷慨激昂,原因便在于此。案发当年,孟永清刚刚21岁,而此时的他已经入狱近六年时间。该人既未娶妻,更无子嗣。目前所有的网络报道中,只有其大嫂作为近亲属接受了采访,其他亲属均未出面。按正常生育年龄计,孟父孟母三十年前即已至少将近五十岁岁,如今时间又过去30年,目前是否还在人世,要打上一个问号。不管什么原因,一个很可能素未谋面(孟十五六岁即已入狱),基本谈不上什么深厚感情基础的大嫂,能不能扮演好“苦主”角色,能在多大程度上对案件施加案外影响,可想而知。而反观邢志强方面,阵容豪华,家属律师记者齐上阵,喊冤声早已响彻云霄。
# 我对案件的质疑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孟永清犯法了吗?
基本上所有认为邢志强无罪的文章,都会花浓墨重彩描绘孟志强的服刑人员身份,暗示其系盗窃惯犯,所骑摩托车就是偷来的。因为只有在这个大前提下,邢志强所有的行为才可能具有正当性基础。
但综合所有公开报道,我没有发现任何指向孟永清涉嫌犯罪的线索信息。
孟永清是服刑犯人不假,孟永清是盗窃重犯也不错,但一个人偷过东西,显然不能等同于一个人所有的东西都是偷来的。
邢志强辩解称怀疑其所骑摩托车是偷来的,这不仅没有被查明,而且也不符合常理。90年代,摩托车是大件商品,珍贵程度比今天的家庭小汽车更甚。是不是偷来的,很好查。出了命案后,公安局当时就展开过调查。如果查证属实摩托车确系盗窃赃物,那这么好的证明自家民警挺身而出捍卫人民利益的事情,为什么没有记录在材料里呢?
有人会说,你孟永清说不清楚摩托车来源,那摩托车就极有可能是偷的。我想反问持这种观点的人一句,邢志强的非制式步枪是哪里来的?能说清楚嘛?如果说不清,难道也算是偷的?
如果摩托车确系盗窃赃物,公安局当时直接给邢志强出个拘捕击毙的材料不就行了?还用得着拐弯抹角论证什么正当防卫?
第二,邢志强的拦截盘问追捕行为有正当性?
案发时,邢志强的状态很有意思。他持“非制式步枪”“着警服”与“朋友”到水库附近“射击”。
我很同情记者,邢志强当时的状态过于异常,难以找到更加温和、不刺激神经的用语来描述。
行将日暮,空无一人的水库,枪响声不时惊起几只飞鸟。
这邢志强,怎么看都更像是穿着警服带着朋友到野外“打猎”来了。
穿着警服打枪耍帅还不够,还要在朋友面前进一步逞威风。你看见骑摩托车那小子了吗?我让他停下来他立马得停下来给咱让烟你信不信?
反正都是证据缺失,由着一张嘴说嘛。不过是占着死人不会说话的光罢了。
人家正常骑辆摩托车路过,你凭啥说人家形迹可疑?我还说就是你为发泄情绪,寻找刺激,随意拦停呢?
现有的对邢志强随意拦截追捕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的辩解,完全建立在事后复盘的上帝视角,结合孟永清特殊身份所作出的片面性、倾向性、误导性解读。
站在当时的时间点,孟永清仅仅是一个骑摩托车路过的普通人。邢志强仅凭个人主观臆断,对路人“持枪”(还是非制式的土枪)随意拦截盘问,无论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景,都不可能具备正当性。
如果按这个逻辑,那任何一个警察可以在任意时间任意地点任意拦停盘问任何一个公民。公民必须对警察的随意拦停行为无限度配合,稍有抵牾,就会被认为有重大作案嫌疑,可以径行“正当防卫”,轻则上铐,重则就地击毙。
这对吗?
就连“枪击每一天”的“自由美利坚”,警察权也没有大到这个地步吧?
第三,邢志强的行为有防卫性?
事实上,根据目前网络公开报道,邢志强究竟与孟永清有没有发生过打斗,都高度存疑。
新京报的报道中提到两份目击者证言。一份是:前面有一辆摩托车在跑,后面有两个人骑着一辆摩托车追,坐在后面的人手里还端着一把枪。
另一位证人不仅做了笔录,还出了庭:邢志强没有下摩托车,也没有举枪挥舞格挡。
法院判决书对两份证言作了综合评判,认为:李肖关于在枳芨滩村载邢志强追赶孟永清时,邢志强将枪架在李肖肩上的证言与上述目击者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明邢志强处于准备射击的状态,且与孟永清后背中枪的客观结果相吻合。
按照这两份证言,邢志强根本就不是在与孟永清打斗状态下开的枪。而是坐在摩托车上,持枪将孟射杀。这场景像极了猎人追逐猎物,也是整个案件中最令我感到恐惧的场景。
既然枪击根本不是在打斗过程中发生的,又谈何正当防卫?
第四,枪击后的第一时间发生了什么?
孟永清在遭受枪击后,没有到正规医院就医,而是用玻璃碎片,自行取出了弹头,并因此引发感染,并于两日后才由其母亲送医,最终医治无效身亡。
一个非常确定的事实是,孟永清在中枪当场,并没有立即死亡。
抛开邢志强之前处置手段的合法性不论,在孟永清已经明确中弹,丧失行动能力及反抗能力后,至少也应当将孟永清及时送医,并同步启动正式的刑事司法程序。
而邢志强仅仅是将孟永清射倒在地,没有进行任何善后处理。
如果说邢志强之前的行为,还能拿担忧危险分子流窜进入社会面辩解,那其之后的处置行为则完全与自己所作的辩解完全无法相洽。
现实中的中弹,跟影视作品中鲜血四溅、血肉横飞完全不一样。对小威力弹药命中非致命部位,往往需要上前进一步查验后才能确认中弹与否。
邢志强有没有去确认自己是否击中?如果没有上前确认,那他就不怕自己没击中,丧心病狂的(他眼中的)犯罪分子诈伤后继续流窜作案,危害社会?
如果邢志强上前确认孟永清中弹后,依旧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处置措施,那这种行为的性质是什么,根本不必多言。
第五,当年的证据卷宗飞哪儿去了?
卷宗肯定不会凭空消失,如果说卷宗丢了,那一定是有人把他给故意搞丢了。
那是谁会去故意搞丢这样一份陈年积案的卷宗呢?
分析谁最可疑,就看谁最能从卷宗丢失中获益。
毫无疑问,还是邢志强自己。
1995年的枪击事件发生后,邢志强依旧一直在同一个公安局工作,直至近三十年后案发时,已经官至副局长。在这三十年漫长的时光中,邢志强官越当越大,根越扎越深,他有充足的能力搞丢这份卷宗。
接下来是动机。
邢志强有没有动机呢?换言之,这些卷宗,究竟是对他有利的内容居多呢?还是对他不利的内容居多呢?
对这个问题,依据现有的零星信息,同样不难得出答案。
如前所述,哪怕是三十年后重新采集证据,依旧有两名证人栩栩如生的描绘了他们目睹的案发现场情景。
不敢想象,这份被消失的卷宗中,类似的证言还有多少份。邢志强很清楚,这些证言躺在档案室里,就是一枚随时会把他炸得粉身碎骨的定时炸弹。他必须将这个炸弹拆掉。
肯定会有人说,这些都是你单方面的猜测。
那么换一种思考方式吧。
假如这些材料对邢志强有利,那邢志强作为一个副局长,作为切身命运与卷宗死绑的当事人,是会穷尽一切手段保护它们不被消失呢?还是更希望看到它消失呢?
换作任何一个人是邢志强,他理性的做法,如果不能抗拒更强大的非让卷宗消失的力量(如果有的话),至少要去复制一份材料出来,以留作证明自己清白的关键证据。但邢志强却什么也没有做,这根本解释不通。
唯一合理的解释,只能是邢志强自己就是那个让卷宗消失的人。
# 回思
世界上真会有完美犯罪吗?
邢志强差一点就做到了。
因为这一枪,邢志强一辈子谨小慎微。监察委于2020年对其留置,查了两年愣是没查出经济问题。这才翻出这起尘封三十年的陈年旧案。最终最高检于2022年,正式核准对邢志强涉嫌故意杀人罪进行追诉。
当年那一枪,让他老实了三十年,最后还是打在自己眉心。
邢志强案不能得到合理解释的地方太多,仅仅是浏览阅读网络公开报道的只言片语,就让我毛骨悚然,感受到深深的恐惧。这不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它事关警察权行使的边界,事关公民自由权利的基本保障。
对邢志强案的追问与思考,不应当止步于个案中的“疑罪从无”“存疑利益归于被告人”这种肤浅的沾沾自喜,更要及时回应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深度追求,考量由判例所创立的司法规则可能导致的警察权恶性无序扩张对社会运转的长远影响。
80后刑事律师的办案手记,专注无罪辩护,反抗者的灵魂从未远去。联系方式:[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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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3 10:46:25
成功案例:职务犯罪案件有效辩护,被告人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罪,无罪辩护意见部分采纳,检察院撤回对滥用职权罪指控。
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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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3 10:34:03
洺水老王的案子,那时候我还只是个勤勉认真,对法治还抱有些许不切实际幻想的小实习律师。
那时候我天真到什么程度吧?老王案子开庭时,我针对两份讯问笔录发表质证意见,笔录显示两名被告人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接受同二名侦查人员讯问。我当时笃定的认为,这样的两份笔录,一定会被理所当然的同时排除。理由很简单:世上没有分身术,同一时间同一侦查主体不同的讯问对象,只能导向一个结果——伪造。
而检察员只云淡风轻的回应了一句话:这明显属于套用笔录模板后忘记修改时间,充其量属于瑕疵证据,不影响证据效力。既然辩护人提出来了,我们庭后会联系侦查机关出具补正说明。
最后的结果,当然是两份笔录同时被法庭采纳,作为定案依据。
直到老王案二审时,我还非常幼稚。这种幼稚程度,在今天的我看来,简直有点陌生。
二审时我干了件现在的我根本不可能去干的事儿。对着一审庭审笔录,对照判决书,一份份证据比对,看有没有哪份证据属于没有当庭出证质证,而被直接作为裁判证据采纳的。
结果还真被我发现了一份,好像是二号人物小李的口供,证据价值倒是寥寥,但是恰好庭审没有展示,而直接出现在了判决书中。
我如获至宝,自以为找到了解决案件的金钥匙。我洋洋洒洒给二审法官交了一份法律意见,认为这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当时的二审法官是老邓,后来办另一起套路贷案时,又跟他打过交道。邓是个技术水准和“国学”素养双双在线的老法官。搞那个案子时,我卯足了劲要去碰瓷。结果老邓全场嬉皮笑脸,我二十年的功力全部打在棉花上,如泥牛入海,被他化解于无形。我简直难以想象,久经考验的邓法官看到我的动议后会作何反应,会不会猛然将刚吞进口中得到枸杞茶喷到刚刚捧起的报纸上。不过最终,善解人意的邓法官还是在判决书中排除了这份未经出示的证据,并礼貌的维持了原判。
说句不谦虚的话,从技术层面来讲,我属于“出道即巅峰”的那类律师。倒不是说我多厉害,而是司法竞技这场游戏,其实没太多技术含量在里头。只要智商在线,又肯钻研,少则仨月,最多半年,每个律师都能充分而彻底的解决任何领域的法律技术问题。
决定一个律师能力上限的,永远是““国学”水平”。
说人话,就是洞穿人性与社会运转底层规则的能力。
要懂人,要懂社会治理。
越是底层的逻辑,越是褪尽伪装,越是看起来不那么高大上,但它偏偏管用。
老王案,就是吃了不懂“国学”的亏。
我以为的沟通效果是,将案件证据薄弱之处暴露出来,让检察院知难而退。而实际的沟通效果则是,我的证据分析恰恰省了检察院的大事儿,连补正提纲都不用列了,我甚至怀疑检察院直接将我的法律意见甩给公安,让公安对照着一一补充。
两退三延后,我错愕的发现,我能找到的漏洞,全他妈被堵上了。连开庭时留给我说得到话都不剩几句了。而这个过程中的罪魁祸首,竟然是我自己!
无论何时,无论何地,无论对何人,只要谈起老王这个案子,我永远不会舔着脸说,这个案子去黑,有我的功劳。
去黑,完全是““国学””显灵发挥作用的结果。
涉黑案件,公检法三家都要分别层报至省里审查,审查认为构黑了,才能继续往下走。当时洺水犯了个低级错误,都开过一次庭了,还没往省里汇报。不知道怎么回事,被省里发现了洺水这旮瘩,竟然这么大胆子,不讲政治,妄图先斩后奏。省里责令洺水,立即停止所有司法程序,把卷报过来,接受审查。
案情大概是这样的:
老王干了个加气砖厂。但洺水那地方,交通落后,至今连条高速公路都不通。在洺水建厂,原材料都要从外面通过大卡车运进来。最终的结果是,工地在老王那买块砖,成本反倒比从外地进货还要高。老王为了“垄断”“控制”洺水加气砖市场,派出小弟,把持了几条进入洺水的必经之路。只要一看到进洺水的运砖车,就上去把人挡风玻璃给砸了。
老王的算盘打的噼啪响:你跑车不就为了赚钱吗?你跑一趟洺水能挣几个钱?我砸你一块玻璃,你光修车就得大几百。让你跑一趟赔一趟。时间长了,没人再往洺水跑,岂不是每个人都必须用我老王的砖了?
要我说,给老王定个黑社会,还真不能说冤。
如果洺水县一开始就按正常程序向上层报,省里八成也会同意黑社会的定性。但问题出就出在,洺水不听招呼,自行其是,妄图先斩后奏。这在上级司法机关眼里,是极度不讲政治的行为。
我估计案卷抱到省里,人省里的人根本就没看。本来就是奔着找你洺水的麻烦来的,谁真他妈在意犄角旮旯小县城里一个姓曹的老头是不是真黑社会?直接劈头盖脸熊了洺水一顿,接着给案件定了调儿:不涉黑。就让洺水的人滚回去了。
这就是老王案去黑的全过程。
我看卷细致到连两份笔录的记载时间重叠都给挑出来了,又有什么用?人家公诉人就这还是看你从省城远道而来,高看一眼,还给你弄个补正说明。碰见傲气一点的检察官,都不带正眼瞧你的。
从“国学”角度划分,刑事案件可以分两种。
另一种则完全是在官方意志主导下的案件。具体来说就是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案件。很多律师吐槽,说越是当官的,落马后越是相信组织,迷信关系,言语中颇有不屑之意。律师想挣钱,我能理解。但律师若就此以为,自己真的比当官的高明,那就图样图森破了。解决这两类案件的金钥匙,当然在案件之外。落马官员唯一没有转变过来的观念是,他们已经出局,not on the table,but on the menu 了。
第一类案件,只要解决了技术问题,最后大多都能获得不错的结果。而第二类案件,则是“时”、“势”、“运”缺一不可。
即便让今天的我带着满满的““国学””储备,穿越回去再做一回老王的案件,我就能确保案件同样脱黑吗?
不能。
且不说没有逐级层报这种事儿,律师根本无从得知。
从“国学”的角度讲,同一件事的败露,是上级主动发现,还是有人揭发,处理方式自然不一样。同为揭发,不同的人揭发,所达到的效果也不会一样。
同样是没有层报,一个是省里自行发现,一个是律师跑到省里告状。
处理结果会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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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故事会 | Tags: 涉黑案件,拖黑摘帽,有效辩护,底层逻辑,法律与政治, | 添加评论(4)